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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生产者,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该规定与《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同出一脉。
1.使用注册商标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生产者在产品掺杂、掺假主要指生产者在其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2.使用注册商标的生产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生产者以假充真指生产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手段,谎称是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或用以销售的行为。
3.使用注册商标的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应当向社会、用户、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合格的产品,一方面是为实现企业本身的利润目标所必需;另一方面,也是对全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生产者应做好各种质量控制,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严格防止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