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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但是,如果商标权人自己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律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使用商标,影响正常的竞争。
因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注册后任何时候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这里的使用包括广告宣传、展览等方面使用注册商标。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限期责令商标权人提交使用证明,不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种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他人立即可以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受注册商标自撤销后1年内不得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照《商标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子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