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阅读:374 2019-03-07 12:11:50 来源:网络

对于注册商标争议人或者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维持原注册商标;二是撤销注册商标。

所谓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争议人或者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维持该商标注册,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经过裁定,对于该注册商标,不认为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不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或者商标注册人的行为不构成“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做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争议人或者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成立,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经过裁定,对该注册商标,认为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或者商标注册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其专用权即视为自始不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裁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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