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是否可以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阅读:456 2019-03-07 12:11:52 来源:网络

对商标持不同意见者,《商标法》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商标异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是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异议;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注册不当或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请求撤销的一种法律行为。

为了维护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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