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应当如何进行?

阅读:416 2019-03-07 12:09:53 来源:网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制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有效的行政管理可以保证商标充分地发挥作用,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使用范围大、商标与商品质量联系密切等特点,因此,除《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还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1.集体商标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团体,如果准许非集体的成员使用则这个作用就不存在了,至少也是大大地削弱了,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注册人应严格遵守这项规定。

2.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者使用其商标

此项内容规定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中,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人利用权利人的地位来对市场进行垄断。保护证明商标的前提是其证明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保护的目的则在于能够鼓励经营者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高品质商品。如果注册人对证明商标进行垄断性使用,即只允许一小部分厂家使用,而对于其他符合条件者不准许使用,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者使用其证明商标,当然,使用人也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将使用人的情况报商标局备案

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虽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对使用人的情况进行备案同样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该商标的使用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由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使用该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备案也就更有意义。基于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备案应在完成使用手续后1年内向商标局提出。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证明商标的使用实际上是对商品特定品质的一种认定,即只有达到注册人所定标准的商品才准许使用该商标。如果注册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一方面自己证明自己产品品质毫无意义,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注册人与其他使用人之间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完全相同,即一经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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