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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熟菱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7993123号“umbm宇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95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手套、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手套、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