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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鹏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21692号“佰颜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53230号“百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佰颜堂”,其与引证商标“百颜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