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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鸿海茂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博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54776号“伊兰朵itagel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37633号“伊兰朵itagela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