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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永立荣生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58975号“ex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8052号“ecocare”商标、第3782424号“蓓丝颜ex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7年1月22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exocare”,其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excare”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