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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0501号“925就爱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2599号“就爱l’in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36847号“就爱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63216号“就爱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为“就爱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汉字“就爱”,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