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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台湾嵌入式暨单晶片系统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65405号“te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6848号“t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64694号“柯雅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64693号“tk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19237号“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6122号“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使用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t”及字母“emi”组合而成,其中“t”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经设计的“t”视觉效果较为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em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油彩粉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