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的理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52 2019-03-26 11:37:03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陈红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43134号“棉的理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64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0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6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18187号“c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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