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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37854号“topt虎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46012号“e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7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虎野”、字母“topt”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