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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橙姑娘幸福茶饮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8150号“橙姑娘happinessdrin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橙姑娘”、字母组合“happinessdrinks”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36351号“36福sanliufu36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49127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