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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杭州麻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0195号“差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按照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标识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