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STH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14 2019-03-26 11:36:37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北京螺旋角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93514号“timesth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号及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55891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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