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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77282号“jinde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09941号“金得富jinde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95219号“今得福jinde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17370号“金得芙jinde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93616号“jiad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indefu”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部分“jindefu”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糖;糖果;蜂蜜;糕点;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可可;冰糖;蜂蜜;燕麦食品;调味品;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