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莘艺术MXDANCEART”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205 2019-03-26 11:36:16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易灵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34970号“美莘艺术mxdanc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92203号“莘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40173号“美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美莘”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莘美”、“美辛”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幼儿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游乐园服务;体操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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