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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艺海心常态(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63847号“音舌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及性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外观专利证书;销售合同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文字“音舌鼓”,使用在指定的“弹拨乐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普通汉字“音舌鼓”组成,指定使用在“定音鼓”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