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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德沁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85331号“泰药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局引证的第26841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9817号、第18237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