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控”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273 2019-03-26 11:35:27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佛山市士川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6960号“梯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汉字“梯控”组成,“梯控”是一种电梯控制技术,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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