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79219号《关于第22234503号“分解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中的第9965897号“分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