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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州大弘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81796号《关于第21579372号“大弘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3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本案中的第10516784号“弘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