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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99763号“栖息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263844号“栖巢habit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栖息地”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habitat”的中文含义“栖息地”对应,含义上无明显区分,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性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