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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贵高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中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39331号“小贵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201898号“小贵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28685号“贵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74693号“贵人依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炊具、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冰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