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明星”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56 2019-03-26 11:34:54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深圳华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2276号“今日明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03074号“今日点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19563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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