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优品”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99 2019-03-26 11:34:53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19599号《关于第20401462号“转转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8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之时,第11162873号“转转zhuanz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并未生效,但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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