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江门康易鑫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6856号“依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20266453号“依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存”商标使用资料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寿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寿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依存”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依存”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