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北京弘飞文化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0898号“上德若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698896号“上德若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二者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上德若谷”与引证商标“上德若谷”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