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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奉节县堡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0902号“三峡之巅花果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76776号“沣渭蜜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75289号“泸州仙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1916号“三峡之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和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之“三峡之巅”与引证商标三“三峡之巅”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