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派”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71 2019-03-26 11:34:27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何长虹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89657号“皖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对服务内容的描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皖派”进行版权登记,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复印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皖”系指安徽简称,“皖派”作为商标使用在建筑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建筑风格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作品登记证明不能成为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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