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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得天厚农副食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4982号“糯乡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31143号“糯乡nuo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糯乡部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糯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盒饭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