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益阳梦未央汉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8928号“汉学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字体虽经设计,但以中国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知常识来看,仍易将其作为汉字“汉学教育”识别,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可用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