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微视”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40 2019-03-26 11:34:15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70410号“西瓜微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038561号“西瓜xigua”商标、第20214130a号“西瓜二手车直卖网及图”商标、第17673967号“西瓜看车”商标、第23182803号“西瓜xigua”商标、第18184201号“西瓜健康”商标、第23255478号“西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签订《共存声明书》。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声明》。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数据加密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在驳回复审中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西瓜”,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生物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地图绘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生物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地图绘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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