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艺”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53 2019-03-26 11:34:09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深圳市臻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3391号“臻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001119号“艺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经营实况照片及纳税证明;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广告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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