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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8931号“麦米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麦米脆”构成,使用在指定的“饼干”等全部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