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笨稻”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21 2019-03-26 11:33:53 来源:网络

申请人:张殿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4408号“笨笨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46616号“笨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66561号“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中的“笨笨”为一个整体,是修饰性词语,且注册的商品项目均与稻米相关,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7月3日经商标局准予撤回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笨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文字“笨”,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谷类制品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笨稻”是北方对黏稻的称呼,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等商品上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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