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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财友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6814号“黄金疯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4499269号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
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