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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近日“理财嘉”商标纠纷案一审结束。究竟此商标有什么争议之处呢,下面跟社文商标管家网一起了解一下吧。
因认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理财嘉”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商评委决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嘉实基金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14623873号“理财嘉”商标,由嘉实基金公司于201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服务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嘉实基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实基金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由服务内容“理财”和指向其字号“嘉实”的“嘉”字组成,社会公众根据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水平能够对该标识进行主观上的区别,诉争商标不致引人误解。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并未发生误导欺骗公众的情形。在诉争商标文字整体不具有固定含义,不适用“推定欺骗性”原则的情况下,更应当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采纳普通公众对“理财嘉”文字的普遍理解,作为其首要含义。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理财嘉”,其中“嘉”确有嘉奖、赞许之意,但是“嘉”字仅属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的普通程度的正面宣传。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看到诉争商标时,不会因为其带有“嘉”字就会认为该服务品牌一定质量上乘,广受嘉奖,从而被欺骗误导,因此诉争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哪些情况属于误导公众?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容易误导公众”的解释说明是:“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准》对此的举例是“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是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
商标文字或图形等“造成消费者误认,引发不良影响”的成立,应当建立在以下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其一,商品或者服务有某种特点,并且这种特点为消费者所认可或者至少是知晓,这种特点为消费者所追求,可以影响到他们的消费选择;其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有较为清晰具体的描述性,消费者由文字或者图形的引导,可以联想到他们所知晓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
消费者由商标的文字或图形之暗示而产生的间接联想并不属于消费者被误导的情形。“误导”的关键在于“误”,由误导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关键则在于:消费者出于对其知晓的其想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点的追求,按照商标文字或图形的引导,进而进行了违背其本意的(错误的)消费选择。只有这样的商标之文字或图形才进入到《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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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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