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界都有“碰瓷”吗?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被判赔偿70万元!

阅读:290 2019-03-07 13:02:28 来源:网络

现实中的碰瓷可能大家时不时都有听说,但的商标界的碰瓷你有听说吗?近期,跟进媒体新闻的报道,因抢注近似商标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恶意投诉,江西男子李某近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本案中原告拜耳公司自2011年便开始使用“太阳和波浪”“男孩和冲浪板”两个标识图案,主要用于旗下防晒产品的外包装。2016年8月,被告李某将上述两个标识图案抢注为商标,并于当月开始对该款产品向淘宝电商平台进行大量、持续投诉。

据阿里平台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李某针对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涉及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因为淘宝无从判断争议商标的确切归属,在看到李某似乎也确实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会对涉及到的商品先做下架等处理,在客观上造成了商家的损失。投诉期间,李某曾多次联系拜耳公司,谋求高价转让涉案商标、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等。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拜耳公司对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涉案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且李某未将属于自己的涉案商标进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等。李某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获利,其恶意注册商标及投诉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本案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抢注商标这一行为,经过近几年的演变,已经从在原商标所有者注册之前抢先注册商标,发展到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者知名的企业名称、字号、人名、域名等等,抢先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而,对原所有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等在先权利进行侵犯。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结合,本案来说拜耳公司属于德国公司,虽然对涉案商标早已进行商用,但并没有在中国地区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由于商标权利的法律规定一直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拜尔公司的未注册行为,使得李某得以在2016年将类似商标申请注册,进而得以借此开始这场知产界的“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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