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标案例】你对印度判决药品商标的近似性的标准了解吗?

阅读:356 2019-03-07 12:53:17 来源:网络

商标近似无论是在那个地区对商标持有人来说都是相当关注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一开始注册还是之后的品牌经营都可能会踩到商标近似这个雷区而引起纠纷。那么如果是在外国,商标近似的基准如何判决的呢?让我们从印度的“oxiplat”商标和“soxplat”商标的近似案件了解一下商标近似的判断基准吧。

印度德里高院判决了一起商标案件,涉案双方为太阳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太阳公司)和迈兰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迈兰公司)。太阳公司是“oxiplat”商标的权利人,迈兰公司是“soxplat”商标的权利人,两家公司在以上两件商标获准注册之后都就对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印度法律的相关规定,太阳公司和迈兰公司向印度德里高院提出申请,由印度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件异议案件提交至印度德里高院,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太阳公司依据以往的案例,认为迈兰公司的商标“soxplat”是对其商标“oxiplat”的假冒,构成了侵权。迈兰公司则认为“oxiplat”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oxiplat”来自于化学物品-奥沙利铂“oxaliplatin”的英文缩写,属于通用名称,太阳公司如有不同意见,需举证说明。而迈兰公司的“soxplat”则是自创商标文字。虽然“ox”和“plat”也确实来自于“oxaliplatin”(奥沙利铂),但“oxplat”在增加了首字母“s”之后是一个有显著性的商标。而这个“s”则来自于迈兰公司旗下公司名字“strides”的首字母。

在医药行业中,将药品所治疗的人体器官或者将药品所治疗疾病的名称作为药名是比较常见的。而将药品或者制剂的化学成份作为药品品牌也是一种很通俗的做法。印度德里高院基于以下两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迈兰公司“sox”开头的“soxplat”商标与太阳公司“ox”开头的“oxiplat”商标并不构成近似,首字母的不同足以使消费者将两者区别开来;二是太阳公司未能实际提交“oxiplat”商标的创意由来,也未能举证说明该商标的显著性。

印度德里高院表示:“药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看文字的前缀部分。如果药品商标文字中包含有药品主要成份文字的字母、文字或者部分文字,那么文字字母重新排序、重新组合形成商标后的差异就不会太大,如果因此而判定其为近似商标,那么在先注册权人就会独享该通用名称的使用,对于同行竞争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笔者认为,印度德里高院的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为药品成份的通用术语在经过文字字母重新排序或者重新组合后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结合印度德里高院在审理中认为“将药品所治疗的人体器官或者将药品所治疗疾病的名称作为药名是非常常见的。而将药品或者制剂的化学成份作为药品品牌也是一种很通俗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印度官方默认了药品商标的这种特殊性。此外,印度德里高院虽然强调了药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看文字的前缀部分,但在本案中则充分体现了首字母的不同足以区别不同的商标。

这点和我国的审查标准有相似之处。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药企在印度申请注册商标,如遇到只有首字母不同的商标时,自可不必多虑。但是如采用改造后的通用名称时,印度德里高院尽管对于药品商标文字中包含有药品主要成份文字的字母、文字或者部分文字的接受程度似乎比中国审查标准要宽松一些,但是在维权方面,商标的排他性也就相应地会受影响。显著性比较弱的商标虽然有利于开拓市场,但其市场独占性必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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