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丽人商标异议案

阅读:365 2019-03-07 12:45:20 来源:网络

而第10718801号商标仍由瑞安市龙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日申请注册在第8类的“餐具(刀、叉和匙);切肉刀;泥刀”等厨房用品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依旧主要是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或餐具用品。同时,被异议商标“双丽人”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双立人”整体发音相同,且首、尾两字完全相同。

异议人"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认为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异议人利益,因此委托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两件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认定异议人“双立人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上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在读音或文字部分都极其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故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现该两件不予注册决定已经生效。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资料,如:中国商标网所载「商标局2008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36件驰名商标」资料、商标局商评委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认可异议人商标为驰名的裁定、异议人的产品在中国的获奖情况等,用以证明异议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注册前就早已在中国获准注册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被异议人大量抄袭20余件异议人商标的行为,被异议人明显为复制、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从本案两件商标的异议申请中可以看出,商标异议的角度不仅仅要围绕商标及指定商品的近似度来展开,更要推及更高的层面上,例如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来进行分析。而在论证异议人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时,除了提交证据证明商标在中国的持续、广泛地使用,也可以提交官方在先生效判决、裁定中已经多次认可的事实,来证明引证商标长期以来的驰名状态。

三典型意义这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经典案例。从该两案例中不难发现,商标局在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商品的关联度、引证商标的驰名程度、双方商标标识近似程度、被异议方恶意等因素,也反映了2014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个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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