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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商标遵循注册优先原则,可你知道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吗?
“东方美谷”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以美丽健康产业为核心打造的地区化妆品行业的产业联盟的商标名字。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而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地域比较接近的同行企业,理应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知晓,艾因星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与该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面对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质控,艾因星球公司反驳道,他们公司在申请注册“东方美谷”商标前已进行在先权利检索,并未侵犯他人权利。“东方美谷”商标是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独创的,但他们并未未提交证据说明其受到损失。
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东方美谷”作为上海市奉贤区倡导打造的化妆品产业联盟项目,并通过前期的筹备、招商及大量的推广与宣传工作已在当地及相关市场主体中产生了一定影响。艾因星球公司同处上海市,其营业场所与“东方美谷”产业联盟总部所在区域地理位置较为接近,且“东方美谷”产业联盟在总部经济基础上发展出化妆品全产业链,其筹备、运作、推广活动包含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同时“东方美谷”并非固定搭配的常用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该名称完全相同,艾因星球公司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在上诉案例中,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所以能取得案子的胜利主要在于这个商标虽未进行注册,但经过其使用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相关市场主体有一定的影响,因而才收到法律的保护。但小编在这里还是建议个人或企业尽早注册商标,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而把商标注册抛至脑后,等到商标遭他人抢注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