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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牌子现在是消费者都备受喜爱的,对于经常运动和健身的朋友来说,更是受欢迎。那么国外的品牌也是很热捧的,像斐乐(fila)这个品牌也是总所周知的。但是据了解它近日因商标侵权事件获得了赔偿,赢了官司。看下是什么情况:
近日,知名意大利体育用品公司斐乐(fila)体育有限公司起诉了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杰飞乐(gfla)品牌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结果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二审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赔偿金。
原来事情发展是在2016年6月,斐乐公司发现,浙江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杰飞乐(gfla)品牌商标持有人刘俊,三个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使用原注册商标,却使用了与斐乐(fila)公司的品牌fila相近的标识gfla,并在标识配色、产品包装等方面都跟fila品牌很相似。并且同时,各被告将刘俊在香港设立的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标识突出显示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斐乐公司随即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
随后经过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判决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立即停止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的侵害,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还有撤销所有宣传;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必要措施;
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在《消费日报》和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且其三个被告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
三、驳回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就赔偿金额认定判决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号“”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第7682295号“”商标在“服装、帽、鞋”上的注册申请。
这一举动,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和刘俊就已经知道斐乐公司在先注册的“fila”系列商标。但是在知道此情况下,三方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商标侵权成立,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死死的维护好自身品牌的商标权利,保护好商标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