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8小镇”商标抢注侵权,被判无效??

阅读:428 2019-03-07 12:27:34 来源:网络

商标抢注几乎是与商标法的贯彻实施相伴而生的一种消极社会现象。商标抢注不但严重损害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扰乱行政主管机关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广州桐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乐8小镇”商标无效。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做出了裁定,依法裁定“乐8小镇”商标无效。

据了解,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运营“星期8小镇”儿童职场体验项目为核心的企业,对“乐8”系列通过多年使用与宣传已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品有极大关联性,具有相同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等,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乐8小镇”商标为恶意抢注,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因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乐8小镇”商标无效裁定。

案件的另一方,广州桐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乐8小镇”商标是其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且否认“乐8小镇”是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乐8”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且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有能曾经为申请人公司职员,其明知申请人“乐8”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创用的商标,使用在“教育、娱乐”相关服务上,却将与该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已构成“就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宣传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在其从申请人单位离职之后,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为其在先创用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乐8小镇”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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