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阅读:443 2019-03-07 12:15:11 来源:网络

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审查核准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通过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即禁止转让、变更、注销商标、质押等事项。

1.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以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条件的。申请人不起诉,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由于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故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提供实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额或金额。只要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故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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