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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标注册管理等工作中处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有效实施。在经济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个别商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和执法犯法的情况。为了遏制这方面的违法行为,保证《商标法》的有效实施,《商标法》第62条对商标管理人员违反《商标法》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1.刑事责任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385条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62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3年8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有关事项。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仍能担任现行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二是,对于违法情节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三是,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何种处分,由国家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