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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的制度,因此在实际使用的商标当中就会出现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两种情况,未注册商标并不能因为没有注册就要任其放任自流,还是仍然需要管理的,因此在商标法中对此就做出了以下规定:
(1)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为注册商标,如果有冒充行为的,需要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且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相应的罚款。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就是第十条的规定,因为这一项禁用条款主要是适用于所有商标的也是商标的基本标准。若有违背的就必须加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人以及自然人等都可以选择使用没有注册过的商标,也就是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去注册,但必须要遵守法律维护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不能因为没有加以注册就可以不受约束,在社会上不仅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需要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或者相应的罚款。因为还没有进行注册的商标也有表明商品来源,也同样需要对消费者负责。如果因为商标未作注册就对商品的质量不负责任、不顾信誉并且欺骗消费者的话,就会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