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不当商标撤销的裁定和申请商标争议的裁定有何区别?

阅读:512 2019-03-07 12:11:05 来源:网络

申请对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裁定和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不同点在于:一是对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的申请人是认为该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不当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认为该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注册不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在先的认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商标相混同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特定性。二是申请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裁定提出的时间没有时限限制;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时间必须在注册在后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而两者的共同点是:一是进行裁定的主管机关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是申请均应在有争议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提出;三是规定这两种裁定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将商标注册工作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以避免注册工作的失误,维护商标注册的严肃性;四是经裁定撤销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对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申请裁定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中被依法裁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就会涉及其被撤销前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纠纷问题。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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