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驳回国际注册申请?

阅读:797 2019-03-07 12:10:35 来源:网络

驳回保护,是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保护的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申请保护的商标(即领土延伸申请)的驳回。

1.驳回的法律依据

被指定保护的国家,其主管机关完全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在进行商标实质性审查的国家中,以禁用条款驳回保护申请的居多,如德国、法国等。在德国,有些标记是禁止当作商标使用的,如纯数字、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等。若指定德国保护

完全由数字构成的商标是不行的,必然会遭到驳回,因为德国《商标法》第4条第2款第(1)项禁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完全由数字构成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我国主管机关在受理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时,除可以使用禁用条款驳回外,还可以使用在先权的规定驳回

申请。

2.被指定保护的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国际申请驳回后,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

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即从指定该国保护之日起到主管机关声明驳回之时,相隔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若超过一年,被指定保护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不得行使驳回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

国家主管机关在驳回声明中,应说明驳回的全部理由。国际局收到驳回声明后,及时将声明的抄件各一份转给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商标所有人或后者的代理人。

3.对驳回的申诉

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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